使用說明
怎麼用
- 貼上戶別清單:從 Excel 複製戶號、區分所有權人、面積三欄貼上,工具會算出總戶數、總面積與每戶的區分所有權比例。
- 選會議情境:一般的區權會選第 31 條;上次流會、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選第 32 條;規約有自己的門檻就選「規約另有規定」。
- 現場報到:每戶點本人、委託或未到,委託要填受託人。上方的狀態列即時顯示出席人數與比例、還差幾戶。
- 議案計票:每一案勾選同意的戶,人數與比例兩道門檻分開顯示達到與否。
- 下載 CSV:每戶的比例、出席方式、受託人、每案同意與否,以及統計與計算假設,一起存成 Excel 打得開的檔案。
區權會出席人數怎麼算:人數與比例兩道門檻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1 條規定,除規約另有規定外,區權會要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決議要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同意。人數和比例是兩道門檻,要同時達到:小坪數的戶來得多,人數夠了比例可能還不夠;只數人數、沒算比例,是區權會決議被爭執的常見原因。
用本工具算一個 20 戶、每戶面積相同的社區:
| 情境 | 開議至少 | 每案同意至少 |
|---|---|---|
| 第 31 條一般決議 | 14 戶,且比例 66.67% 以上(三分之二) | 15 戶出席時要 12 戶同意,且同意比例 56.25% 以上(出席 75% 的四分之三) |
| 第 32 條重新召集 | 4 戶(五分之一,且至少 3 人),比例 20% 以上 | 5 戶出席時要 3 戶同意(過半數),比例也要過出席比例的一半 |
三分之二乘出來有零頭時一律進位:20 戶的三分之二是 13.33 戶,所以要 14 戶。工具內部用分數計算,剛好等於門檻算達到(「以上」含本數),「過半數」則要超過一半。
流會了:第 32 條重新召集
依第 31 條沒有作成決議,或出席人數、比例不到門檻時,召集人可以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重新召集的開議門檻降為區分所有權人三人並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比例占出席比例過半數同意作成決議(規約另有規定出席人數者從其規定)。
這種決議之後還有一段程序:會議紀錄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後,各區分所有權人可以在 7 日內以書面表示反對,反對未超過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時,決議才視為成立。
區分所有權比例怎麼算
施行細則第 2 條:區分所有權比例是每戶專有部分的面積,除以公寓大廈專有部分全部面積的總和;已登記的建物以登記機關的記載為準,同一人有好幾戶時比例累計。所以只要把每戶的面積貼進來,工具就會自己除以總和,單位不影響比例。
面積是坪的名冊選「坪」,工具用 1 坪=400/121 平方公尺換算總面積,例如 30 坪是 99.17 平方公尺。已經有萬分比(例如 235/10000)或百分比的名冊,選「比例」直接貼。
第 27 條:同一人或同一位受託人最多算五分之一
第 27 條第 2 項:任一區分所有權人的區分所有權占全部五分之一以上,或擁有的戶數超過全部戶數五分之一以上,超過部分不予計算,常見於建商還持有很多未售出的戶。第 3 項:受託人受託的區分所有權占全部五分之一以上,或受託的人數超過區分所有權人數五分之一,超過部分也不予計算。
例如 22 戶的社區,一位受託人拿了 6 份委託書:五分之一是 4.4 戶,本站預設無條件捨去,只算 4 戶(改成照實算是 4.4 戶);6 戶的比例若超過 20%,也只算 20%。受託人自己的戶是本人出席,不算在受託的部分。
不予計算的部分,分母要不要一起扣?條文沒有寫,本站照內政部營建署編印的《公寓大廈自治管理手冊》(民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初版,第 15 到 17 頁,查核日 2026-09-29):同一所有權人超過的部分,分子與分母同時扣除;同一受託人超過的部分只從分子扣,分母不扣。用本工具算手冊的例子:100 戶的社區,A 擁有 25 戶,出席時只算 20 戶,分母以 95 戶計算,第 31 條開議至少要 64 戶(分母不扣的話要 67 戶)。照分母不扣的讀法,建商持有超過約 53%(100 戶裡 54 戶以上)時,全員出席也到不了三分之二,第一次區權會就開不成。
條文沒有說清楚的地方,本站寫成可以切換的「計算假設」:分母要不要扣掉超過部分(預設照手冊扣)、五分之一的零頭怎麼算(預設捨去)、同一組裡有人同意有人不同意時超過部分怎麼扣(預設按比例),以及人數是一戶一票還是同一人多戶算一人(預設一戶一票,手冊寫「一門牌算 1 個人」)。下載的 CSV 會記下這次用的是哪一種。
資料存在哪裡
戶別清單、姓名、面積、受託人與計票只在你的瀏覽器裡計算,不上傳、不寫進網址,也不送進統計(統計只記戶數區間、議案數與選了哪一種情境)。預設什麼都不存:重新整理或關掉分頁就消失,有資料時離開前會先提醒。開會時怕電腦當機,可以按「暫存到這台裝置」,資料存在這個瀏覽器的 localStorage:7 天後失效,下次打開這一頁時刪除,沒再打開就一直留著;按「刪除暫存」立刻刪除。localStorage 是整個 www.pocketool.app 網域共用的,同網域其他網頁載入的程式技術上讀得到,公用電腦不要暫存。會議結束後建議下載 CSV 留存,再刪除暫存。
相關條文
以下條文抄自全國法規資料庫,條文查核日 2026-09-29: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最新修正 民國 111 年 5 月 11 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最新修正 民國 94 年 11 月 16 日)。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5 條(第 1、2 項)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組成,每年至少應召開定期會議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召開臨時會議:一、發生重大事故有及時處理之必要,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者。二、經區分所有權人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以書面載明召集之目的及理由請求召集者。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7 條
各專有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有一表決權。數人共有一專有部分者,該表決權應推由一人行使。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出席人數與表決權之計算,於任一區分所有權人之區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五分之一以上者,或任一區分所有權人所有之專有部分之個數超過全部專有部分個數總合之五分之一以上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
區分所有權人因故無法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配偶、有行為能力之直系血親、其他區分所有權人或承租人代理出席;受託人於受託之區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五分之一以上者,或以單一區分所有權計算之人數超過區分所有權人數五分之一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0 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由召集人於開會前十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各區分所有權人。但有急迫情事須召開臨時會者,得以公告為之;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二日。
管理委員之選任事項,應在前項開會通知中載明並公告之,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1 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2 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前條規定未獲致決議、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或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未達前條定額者,召集人得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其開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出席人數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人並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作成決議。
前項決議之會議紀錄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後,各區分所有權人得於七日內以書面表示反對意見。書面反對意見未超過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時,該決議視為成立。
第一項會議主席應於會議決議成立後十日內以書面送達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區分所有權比例,指區分所有權人之專有部分依本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三項測繪之面積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全部面積總和之比。建築物已完成登記者,依登記機關之記載為準。
同一區分所有權人有數專有部分者,前項區分所有權比例,應予累計。但於計算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比例時,應受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3 條
本條例所定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其計算方式如下:一、區分所有權已登記者,按其登記人數計算。但數人共有一專有部分者,以一人計。二、區分所有權未登記者,依本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圖說之標示,每一專有部分以一人計。
常見問題
規約的門檻跟條例不一樣,要用哪一個?
第 31 條寫明「除規約另有規定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選「規約另有規定」,輸入規約寫的分數與「以上」或「超過」。第 32 條重新召集的出席人數,規約也可以另外規定。
一個人有三戶,算一人還是三人?
本站預設一戶一票(第 27 條第 1 項:各專有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有一表決權),同一人多戶就算多票,但受第 27 條第 2 項五分之一的上限限制。規約或主管機關另有見解時,可以在「計算假設」改成同一人多戶算一人。
委託書可以委託誰?
第 27 條第 3 項:可以書面委託配偶、有行為能力的直系血親、其他區分所有權人或承租人代理出席。本工具只計算門檻,不檢查受託人的身分,請現場核對委託書。
算出來的百分比跟 Excel 差 0.01%?
畫面上的百分比四捨五入到小數第二位,「還差多少」無條件進位;判斷達到與否用分數精確計算,不受四捨五入影響。CSV 裡的比例寫到小數第四位。
本頁整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與施行細則的條文,試算結果不是法律意見;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個案請洽所在直轄市、縣(市)政府的公寓大廈管理業務單位或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