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說明
兩套資格各自獨立,所以才會「選舉票不能領、公投票可以領」
2026/11/28(六)是115 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的投票日,同一天併辦全國性公民投票案第 22 案。選舉票與公投票的要件不一樣, 而且各自獨立:只要其中一種成立,你那天就有投票權。
| 票種 | 年齡 | 哪天以前出生 | 居住期間 | 依據 |
|---|---|---|---|---|
| 選舉票 | 年滿 20 歲 | 2006 年 11 月 28 日 | 在各該選舉區繼續居住 4 個月以上 | 選罷法第 14 條、選罷法第 15 條 |
| 公投票 | 年滿 18 歲 | 2008 年 11 月 28 日 | 在中華民國繼續居住 6 個月以上 | 公投法第 7 條、公投法第 8 條 |
最容易判斷錯的是兩種人。一是 18、19 歲:不能投縣市長與議員,但這次併辦公民投票,所以有公投票、也就有投票權。 二是今年才搬到別的縣市的人:選舉票要在同一個選舉區住滿 4 個月,公投票算的是在國內住滿 6 個月, 所以選舉票可能沒有、公投票照領。
門檻日怎麼算出來的
年齡與居住期間都算到投票日前一日(選罷法第 4 條第 1 項、公投法第 8 條第 2 項),所以基準日是 2026 年 11 月 27 日。 居住期間從戶籍遷入登記那天起算(選罷法第 4 條第 2 項)。再套民法第 124 條(年齡自出生之日起算) 與第 121 條第 2 項(以月或年定期間者,於最後之月與起算日相當日之前一日為期間末日),就得到上面那張表的日期: 等於「投票日減 20 年」「投票日減 4 個月」。
所以 2006 年 11 月 28 日出生的人,20 年在 2026 年 11 月 27 日屆滿,剛好等於基準日,有選舉權;晚一天出生就沒有。 遷入日也一樣,2026 年 7 月 28 日遷入剛好滿 4 個月。差一天結果就不同,這也是本站要你填完整日期的原因。
這三種情況本站不給答案
- 選罷法第 14 條在 115 年 7 月 1 日修正後,條文已經沒有受監護宣告的除外規定,修正理由查不到;公民投票法第 7 條仍然明文排除。兩部法律的文字不一致,所以本站不替受監護宣告的人判定,請洽戶籍地戶政事務所。
- 公民投票法第 8 條的「在中華民國繼續居住六個月」,對今年才從國外遷入或恢復國內戶籍的人怎麼起算,查不到官方的計算例,所以本站不判定這一種情況的公投票,請洽戶籍地戶政事務所。
- 不在籍投票與移轉投票:公民投票法第 25 條只授權「得以不在籍投票方式為之,其實施方式另以法律定之」,那部法律是否已經施行、這次適不適用,本站查不到,請以中央選舉委員會的公告為準。預設是在戶籍地的投票所投票(選罷法第 17 條)。
另外,遷入日落在門檻日前後 7 天內時,本站只告訴你照條文落在哪一側,不給肯定結論: 我們看不到戶籍登記資料,實際有沒有投票權,以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編造的選舉人名冊為準。 投票日前約一週,戶政司會開放投開票所查詢,那裡才是「我在不在名冊上」的答案。
本站不算「可以領幾張票」
張數跟你住在哪一種行政區有關:直轄市的一般區是市長、市議員、里長 3 張;縣是縣長、縣議員、鄉鎮市長、鄉鎮市民代表、 村里長 5 張;但基隆市、新竹市、嘉義市這三個市只有 3 張,因為市底下的區不是地方自治團體,沒有區長與區民代表選舉。 原住民身分影響的是領哪一種議員票,不影響張數。這些細節以選舉公報與中選會公告為準,本站不替你數, 免得多期待或少期待一張。
法條原文
以下逐字抄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最新修正日期民國 115 年 7 月 1 日(看全文);公民投票法最新修正日期民國 114 年 12 月 3 日(看全文)。投票日與是否併辦公民投票取自中央選舉委員會。 條文查核日:2026-10-13。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4 條
選舉人、候選人年齡及居住期間之計算,除另有規定外,均以算至投票日前一日為準,並以戶籍登記資料為依據。
前項居住期間之計算,自戶籍遷入登記之日起算。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14 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有選舉權。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15 條(第 1 項)
有選舉權人在各該選舉區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者,為公職人員選舉各該選舉區之選舉人。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17 條(第 1 項)
選舉人,除另有規定外,應於戶籍地投票所投票。
- 公民投票法第 7 條
中華民國國民,除憲法另有規定外,年滿十八歲,未受監護宣告者,有公民投票權。
- 公民投票法第 8 條
有公民投票權之人在中華民國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得行使公民投票權。
前項之投票權人年齡及居住期間之計算,以投票日前一日為準,並以戶籍登記資料為依據。
- 公民投票法第 23 條
主管機關應於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後三個月起至六個月內舉行公民投票,該期間內有全國性選舉時,應與該選舉同日舉行。
- 民法第 121 條(第 2 項)
期間不以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以最後之星期、月或年與起算日相當日之前一日,為期間之末日。但以月或年定期間,於最後之月,無相當日者,以其月之末日,為期間之末日。
- 民法第 124 條(第 1 項)
年齡自出生之日起算。
本頁依上面的條文與中選會公告整理,不是法律意見;個案請洽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或中央選舉委員會。 那天如果要上班,工資怎麼算另有規定,可以用社畜人生計算機的投票日上班薪水試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