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遣費計算

輸入契約終止日、受僱日與工資,算出平均工資、新制與舊制資遣費、預告工資與發給期限,列出基數分數、公式與未進位金額。本站為非官方試算工具。

本頁是非官方試算,依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主管機關函釋與勞動部資遣費試算表的算法估算法定資遣費,僅供參考,不代表實際應領金額,也不判定資遣是否合法。勞資另有約定、年資或工資有特殊情形時結果可能不同,有爭議請洽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或撥打 1955 專線。

適用:適用勞動基準法的勞工,因第 11 條、第 13 條但書、第 14 條或第 20 條終止契約時的法定資遣費,含新制、舊制與新舊制混合。

不適用:職災終止、家事勞工、符合退休條件時的退休金金額等,完整清單見不適用的情況

算法依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主管機關函釋與勞動部資遣費試算表 ↗。本站查核日:,來源見參考來源

資遣費合計

150,445 元

新制段 150,445 元。每段精確值各自無條件進位到元再加總。

一個月平均工資
40,000 元
工作期間(自受僱日起)
7 年 6 個月 8 日

發給期限:資遣費應在終止勞動契約後 30 日內發給,也就是民國 115 年 10 月 22 日以前(勞動基準法第 17 條第 2 項、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2 條第 2 項)。請求權時效是 15 年(勞委會 84 年函)。

資遣費屬所得稅法的退職所得。以民國 115 年度金額計算,退職服務年資 8 年(尾數未滿 6 個月算半年、滿 6 個月算 1 年):一次領取 206,000 × 8 = 1,648,000 元以下免稅,到 3,312,000 元的部分以半數計入所得。資遣費合計 150,445 元在免稅額度內。所得年度以實際領取的年度為準,本頁用契約終止日的年度估算。本頁只算門檻,不算稅額。

計算明細

  1. 一個月平均工資

    40,000 元

    計算期間:民國 115 年 3 月 22 日到民國 115 年 9 月 21 日,共 184 天

    6 × 月薪 40,000 ÷ 6 = 40,000

    期間工資總額 240,000 元;日平均工資 1304.347826… 元(1304 又 8/23 元)(預告工資會用到)。

    快速模式以 6 × 月薪當作 6 個月工資總額,月平均工資就等於月薪。計算期間跨破月時,精確值依破月計算方式可能略高或略低於月薪。

  2. 新制段(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2 條)

    150,445 元

    民國 108 年 3 月 15 日到民國 115 年 9 月 22 日:7 年 6 個月 8 日

    基數 3 又 137/180 個月(以 1/720 計是 2708/720)

    40,000 × 3 又 137/180 = 150,444.44…

    未進位:150444.444444… 元(150444 又 4/9 元);無條件進位到元是 150,445 元。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2 條・法律明文日數 ÷ 30 換算・主管機關函釋無條件進位・本站假設

金額顯示到小數 2 位(無條件捨去,還有餘數時加「…」),括號內是精確分數;顯示值不會拿回去計算。

平均工資怎麼算?

勞動基準法第 2 條第 4 款的平均工資,是「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 6 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 ÷ 該期間之總日數」,算出來是日平均工資。資遣費用的是一個月平均工資:依勞委會 83 年函,1994 年 4 月 11 日以後資遣者,以前 6 個月的工資總額直接 ÷ 6,不是日平均工資 × 30。

計算期間

資遣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是契約終止日,這天不算,從前一天依曆往前 6 個月。大小月與 2 月讓總日數在 181 到 184 天之間:

  • 終止日 2026 年 9 月 22 日:2026 年 3 月 22 日到 2026 年 9 月 21 日,共 184 天
  • 終止日 2026 年 3 月 1 日:2025 年 9 月 1 日到 2026 年 2 月 28 日,共 181 天
  • 終止日 2026 年 8 月 31 日:2026 年 2 月 28 日到 2026 年 8 月 30 日,共 184 天

最後一個例子往前 6 個月是 2 月 31 日,並不存在。查不到函釋說明這時怎麼辦,本站類推民法第 121 條第 2 項,以那個月的末日為起日。

月薪固定,月平均工資也未必等於月薪

期間頭尾常是破月,破月的工資怎麼算依勞資約定(勞委會 96 年書函),常見是 ÷ 30 或 ÷ 當月日數。以月薪 46,500 元(剛好能被 30 與 31 整除,方便對照)、終止日 2026 年 9 月 22 日為例:

  • 3 月 22 日到 31 日(10 天,當月 31 天):÷ 30 是 15,500 元,÷ 當月日數是 15,000 元
  • 9 月 1 日到 21 日(21 天,當月 30 天):÷ 30 是 32,550 元,÷ 當月日數是 32,550 元
  • ÷ 30:6 個月工資總額 280,550 元,一個月平均工資 46,758.33… 元
  • ÷ 當月日數:6 個月工資總額 280,050 元,一個月平均工資 46,675 元

本頁的快速模式直接以月薪當月平均工資;要照實際破月算,請改用「逐月填入」。

哪些算工資、哪些不算

工資包括本薪與各種經常性給與,例如固定津貼、全勤獎金、依達成目標按期發給的績效獎金、期間內的加班費。算不算進期間看工資請求權的取得時點,不看發放日。施行細則第 10 條列的這些不算工資,但要名實相符:

  • 紅利。
  • 獎金:指年終獎金、競賽獎金、研究發明獎金、特殊功績獎金、久任獎金、節約燃料物料獎金及其他非經常性獎金。
  • 春節、端午節、中秋節給與之節金。
  • 醫療補助費、勞工及其子女教育補助費。
  • 勞工直接受自顧客之服務費。
  • 婚喪喜慶由雇主致送之賀禮、慰問金或奠儀等。
  • 職業災害補償費。
  • 勞工保險及雇主以勞工為被保險人加入商業保險支付之保險費。
  • 差旅費、差旅津貼及交際費。
  • 工作服、作業用品及其代金。
  •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者。

契約終止時才發的未休特休工資屬於終止後的所得,不算進平均工資。想知道一年有幾天特別休假,可以用特休試算

工作未滿 6 個月

第 2 條第 4 款規定,工作未滿 6 個月者以工作期間的工資總額 ÷ 工作期間總日數。這是日平均工資,怎麼換成一個月沒有函釋:本站用 × 30,另一種做法是乘以工作期間每月的平均日數,兩者會略有不同。

不計入的期間

施行細則第 2 條列的這些期間,工資與日數都不計入:

  • 第 2 款:因職業災害尚在醫療中者。函釋只說不列入
  • 第 3 款: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二項減半發給工資者。細則只寫不計入
  • 第 4 款: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而不能繼續其事業,致勞工未能工作者。函釋只說不列入
  • 第 5 款:依勞工請假規則請普通傷病假者。往前推計有函釋
  • 第 6 款:依性別平等工作法請生理假、產假、家庭照顧假或安胎休養,致減少工資者。函釋只說不列入
  • 第 7 款:留職停薪者。往前推計有函釋

扣除以後期間變短,要不要往前補足?第 5 款與第 7 款有勞委會 76 年函說,普通傷病假與留職停薪致工資折半發給或不發給的期間,要扣除後往前推計;其他款的函釋或細則只說工資與日數都不列入,沒有說要往前推計。本頁不會自動扣除這些期間,勾選「計算期間內有不計入的期間」時,結果會加註金額可能不準。

新制與舊制資遣費怎麼算?

舊制(勞動基準法第 17 條):每滿 1 年發 1 個月平均工資,剩下的月數按比例,未滿 1 個月以 1 個月計,沒有上限。基數以 1/12 為單位:12 × 年 + 月,還有剩餘日數再加 1。

新制(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2 條):每滿 1 年發 1/2 個月平均工資,未滿 1 年按實際日數換算(日數 ÷ 30 換成月,勞委會 101 年令),最高 6 個月。基數以 1/720 為單位:360 × 年 + 30 × 月 + 日。

以勞委會 101 年兩則令的例子,工作 3 年 6 個月 15 天、月平均工資 30,000 元:

舊制與新制的基數與金額(本站計算核心算出)
制度基數金額
舊制3 又 7/12 個月107,500 元
新制1 又 37/48 個月53,125 元

勞動部說明頁把這兩個金額寫成約 107,499.9 元與 53,124.9 元,那是小數近似;用分數算剛好是 107,500 元與 53,125 元。 新制年資滿 12 年就到上限:工作 12 年 0 個月 0 日的基數是 6 個月,之後不再增加。

新舊制混合

2005 年 7 月 1 日以前就在同一家公司、後來選擇新制的人,舊制年資保留。兩段分別計算基數、各自進位再相加,都用契約終止時的平均工資;新制的 6 個月上限只管新制段。例:2002 年 10 月 1 日受僱、2005 年 7 月 1 日轉新制、2019 年 6 月 30 日終止,月平均工資 45,000 元:

  • 舊制段 2 年 9 個月 0 日,基數 2 又 3/4 個月:123,750 元
  • 新制段 14 年 0 個月 0 日,基數 6 個月:270,000 元
  • 資遣費合計 393,750 元

哪個制度可以選

勞工退休金條例 2005 年 7 月 1 日(民國 94 年 7 月 1 日)施行。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的勞工,年資從這天以後才開始的只能選全部新制(例外見不適用的情況);以前就開始、繼續適用舊制的選全部舊制;後來選擇新制、保留舊制年資的選舊制年資保留後轉新制。受僱時公司還沒適用勞基法的,年資從適用那天起算,之前的年資依第 84 條之 2 另計,本頁只讓你自行填入金額。

符合退休條件時

被資遣時已符合第 53 條自請退休條件(工作 25 年以上、工作 15 年以上且年滿 55 歲、工作 10 年以上且年滿 60 歲),依主管機關函釋舊制年資部分應發退休金。例如 1998 年 3 月 1 日受僱、2026 年 9 月 22 日終止,自受僱日起滿 28 年,舊制段 7 又 1/3 個月不列入資遣費,只算新制段 300,000 元。本頁不計算退休金金額。

預告工資怎麼算?

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第 13 條但書或第 20 條終止契約,要依第 16 條提前預告:

勞動基準法第 16 條的預告期間
繼續工作預告期間
未滿 3 個月沒有規定(仍有資遣費)
3 個月以上未滿 1 年10 日
1 年以上未滿 3 年20 日
3 年以上30 日

沒有依規定預告,要給預告期間的工資。依勞動部 109 年令,預告工資 = 應預告日數 × 一日工資,一日工資是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 ÷ 30,低於日平均工資時以日平均工資計。預告了但天數不足時,法令沒有明說,本站按不足的日數計算。

  • 工作 2 年 6 個月 0 日、月薪 30,000 元、沒有預告:應預告 20 日,預告工資 20,000 元(20 日 × max(最近一個月工資 30,000 ÷ 30, 日平均工資 978.26…) = 20 × 1,000)
  • 同上,但前 6 個月的工資含加班費等經常性給與,整月是 36,000 元:日平均工資 1,178.33… 元,高於 30,000 ÷ 30 = 1,000 元,改用日平均工資,預告工資 23,567 元

勞工依第 14 條自己終止契約時沒有預告工資。預告期間內,勞工為了找工作可以請假外出,每星期不超過 2 日的工作時間,工資照給(第 16 條第 2 項)。

契約終止時沒休完的特別休假,雇主應發給工資(第 38 條第 4 項):未休日數 × 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工資 ÷ 30,沒有「低於平均工資以平均工資計」的規定。例如月薪 36,000 元、沒休 5 日是 6,000 元。

法律規定、函釋、勞動部試算系統、本站假設

本頁把每條規則分成四層,函釋與試算系統都不是法律。每條歸在哪一層,由政策資料的標記決定。

法律明文

  • 勞動基準法第 2 條第 4 款:平均工資是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 6 個月的工資總額 ÷ 期間總日數;細則第 2 條第 1 款:當日不計入。
  • 工作未滿 6 個月:工作期間的工資總額 ÷ 工作期間總日數(第 2 條第 4 款)。
  • 施行細則第 2 條:職災醫療、產假減半工資、停工、普通傷病假、減少工資的生理假與產假等、留職停薪期間不計入平均工資。
  • 施行細則第 10 條:年終獎金、三節節金、紅利等 11 款不是經常性給與,不算工資。
  • 勞動基準法第 17 條:舊制每滿 1 年發 1 個月平均工資,未滿 1 年按比例,未滿 1 個月以 1 個月計,沒有上限。
  •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2 條:新制每滿 1 年發 1/2 個月平均工資,未滿 1 年按比例,最高 6 個月。
  • 勞工退休金條例自 2005 年 7 月 1 日施行(第 58 條:公布後一年施行)。
  • 施行細則第 5 條:年資自受僱當日起算。
  • 民法第 121、123 條:月與年依曆計算,以相當日的前一天為期間末日,沒有相當日時以那個月的末日為末日。
  • 勞動基準法第 53 條:工作 25 年以上、工作 15 年以上且年滿 55 歲、工作 10 年以上且年滿 60 歲,得自請退休。
  • 勞動基準法第 16 條:工作 3 個月以上未滿 1 年預告 10 日、1 年以上未滿 3 年預告 20 日、3 年以上預告 30 日。
  • 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第 4 項與細則第 24 條之 1:契約終止時沒休完的特別休假,按日數 × 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工資 ÷ 30 發給。
  • 勞動基準法第 17 條第 2 項、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2 條第 2 項:終止後 30 日內發給。
  • 所得稅法第 14 條:資遣費屬退職所得;民國 115 年度一次領取 206,000 元 × 年資以下免稅(財政部依法公告)。

主管機關函釋與說明(不是法律)

  • 一個月平均工資 = 前 6 個月工資總額 ÷ 6(勞委會 83 年 25564 號函,1994 年 4 月 11 日以後資遣者)。
  • 計算期間依曆往前 6 個月,181 到 184 天,不算足 30 日(86 年函、83 年函)。
  • 破月的工資怎麼算,依勞資雙方約定(96 年書函)。
  • 工資算不算進期間,看工資請求權的取得時點,不看發放日;契約終止時才發的未休特休工資不併入(78、77、106 年函)。
  • 新制未滿 1 年的部分,日數 ÷ 30 換成月、月數 ÷ 12 換成年,不把畸零日進位成 1 個月(101 年 1010132304 號令)。
  • 新舊制年資分別計算後再合計,保留的舊制年資用契約終止時的平均工資(勞退條例第 11 條第 2 項、勞動部問答)。
  • 被資遣時已符合第 53 條自請退休條件,舊制年資部分應發退休金(74、89 年函)。
  • 終止日當天也算入年資(勞動部 109 年 1090128292A 號令附件:工作年資計算至勞工應提供勞務的最後一日)。
  • 工作未滿 3 個月沒有預告期間,但仍有資遣費(勞委會 98 年函)。
  • 預告工資 = 應預告日數 × 一日工資;一日工資是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工資 ÷ 30,低於日平均工資時以日平均工資計(109 年令)。
  • 資遣費請求權時效 15 年(84 年函,適用民法第 125 條)。

勞動部試算系統的作法(不是法律)

  • 轉換新制當天算在新制段,舊制段算到前一天。
  • 不是全部新制時,自受僱日起滿 25 年就把舊制資遣費與議定資遣費歸零;10 年以上只提示,不問年齡。
  • 年資的日期處理有 2000 年閏日、日光節約與民國 1 到 9 年三個現象(見下一節)。

本站假設

  • 法律沒有規定資遣費怎麼進位:本站比照勞動部試算系統,舊制段與新制段的精確值各自無條件進位到元再加總,同時列出未進位值與分數。
  • 快速模式以 6 × 月薪當 6 個月工資總額,月平均工資等於月薪。
  • 工作未滿 6 個月時,日平均工資 × 30 換成一個月(查無函釋;另一種做法是乘以每月平均日數)。
  • 6 個月前沒有相當日(例如終止日 8 月 31 日)時,以那個月的末日為起日(類推民法第 121 條第 2 項)。
  • 施行細則第 2 條的期間不自動扣除,只提醒金額可能不準。
  • 預告了但天數不足時,按不足的日數比照計算預告工資。
  • 預告工資與未休特休工資也無條件進位到元。
  • 第 53 條的工作年資用自受僱日起的總年資判斷(含新制段):查無直接函釋,比照勞動部試算系統。
  • 符合第 53 條任一條件時,舊制段與適用勞基法前年資的資遣費不列入合計;沒填年齡時只提示。
  • 適用勞基法前的年資(第 84 條之 2)依當時法令或公司規定,本頁不計算,只讓你自行填入金額。
  • 受僱日早於適用勞基法的日期,才加計你填的適用前年資資遣費。
  • 全部舊制與舊制年資保留後轉新制,只在年資從 2005 年 7 月 1 日以前開始時可選;其他組合不計算。

和勞動部試算器的差異

  • 平均工資:官方試算器只收月平均工資;本頁可以從月薪或前 6 個月的工資算出來,也列出計算期間。
  • 2000 年 2 月:官方的年資計算沒有把 2000 年當成閏年,年資在 2000 年 2、3 月附近會少 1 天,舊制基數可能少 1/12。例:2000 年 1 月 29 日受僱、2000 年 2 月 29 日終止、月平均工資 36,000 元,本站依民法算 0 年 1 個月 1 日、6,000 元,官方顯示 3,000 元。
  • 日光節約時間:受僱日落在臺灣以前實施日光節約時間的日子,官方會把受僱日提前一天,可能提早判定滿 25 年。例:1979 年 8 月 15 日受僱、2004 年 8 月 13 日終止,本站算 24 年 11 個月 30 日,還沒滿 25 年,資遣費 743,000 元(含適用前的 20,000 元);官方顯示 0 元。
  • 民國 1 到 9 年:受僱日在 1912 到 1920 年時,官方讀不出正確的工作年資,滿 25 年的判斷不會生效;本站照實際年資判斷。
  • 第 53 條:不是全部新制時,官方只要自受僱日起滿 25 年就把舊制資遣費與議定資遣費歸零,10 年以上只提示,不問年齡;本站填了年齡時,也依「工作 15 年以上且年滿 55 歲、工作 10 年以上且年滿 60 歲」判斷,沒填年齡時只提示。
  • 議定資遣費:受僱日剛好等於適用勞基法日時沒有適用前的年資,本站不加計你填的金額;官方照樣加計。例:受僱日與適用日都是 1998 年 3 月 1 日、填 120,000 元,本站 243,616 元,官方 363,616 元。
  • 制度組合:官方允許 2005 年 7 月 1 日以後才開始的年資選全部舊制等組合;本站不計算這些組合,直接提示。
  • 進位:兩邊都是舊制段與新制段各自無條件進位到元再加總。本站用分數精確計算,官方用電腦的小數運算,逐筆比對沒有差異。
  • 時區:官方的結果會隨瀏覽器的時區改變(例如在日本時區會差一天);本站不讀時區,任何地方打開都一樣。
  • 查核方式:本站保存 8 個官方檔案(試算頁與它載入的程式)的 SHA-256,2026 年 9 月 22 日重新下載比對,並把官方程式在查核日的輸出存成測試資料逐筆比對,每年 1 月重新比對。

不適用的情況

本頁是試算與說明工具,不判定資遣是否合法,也不代表實際應領金額。有爭議請洽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或撥打 1955 專線;官方試算請使用勞動部資遣費試算表 ↗

常見問題

資遣費怎麼算?新制和舊制差在哪裡?

舊制(勞動基準法第 17 條)每滿 1 年發 1 個月平均工資,未滿 1 個月以 1 個月計,沒有上限;新制(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2 條)每滿 1 年發半個月,按實際日數換算,最高 6 個月。以月平均工資 30,000 元、工作 3 年 6 個月 15 天為例,舊制 107,500 元,新制 53,125 元。2005 年 7 月 1 日以前就在同一家公司、後來選擇新制的人,兩段分別計算再相加。

月平均工資就是月薪嗎?

未必。一個月平均工資是契約終止日前 6 個月的工資總額 ÷ 6,工資包含本薪以外的經常性給與(例如固定津貼、全勤獎金、期間內的加班費),不含年終獎金與三節節金(但要名實相符:把節金分攤到每月發的,仍算工資,勞委會 101 年函)。月薪固定時,也可能因為頭尾的破月而略高或略低於月薪。

工作不到 1 年被資遣,有資遣費嗎?

有,按比例計算。工作未滿 3 個月時法律沒有規定預告期間,所以沒有預告工資,但資遣費照樣要發(勞委會 98 年函)。工作未滿 6 個月時,平均工資改用工作期間的工資計算。

新制資遣費最多幾個月?

新制段最多 6 個月平均工資,新制年資滿 12 年就到上限。這個上限只管新制段,保留的舊制年資另外計算、沒有上限,兩段相加可以超過 6 個月。

公司沒有提前通知就資遣,預告工資怎麼算?

雇主依第 11 條、第 13 條但書或第 20 條終止契約,要依第 16 條預告:工作 3 個月以上未滿 1 年預告 10 日、1 年以上未滿 3 年預告 20 日、3 年以上預告 30 日。沒有預告時,依勞動部 109 年令,預告工資是應預告日數 × 一日工資,一日工資是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工資 ÷ 30,低於日平均工資時以日平均工資計。預告了但天數不足時,本站按不足的日數計算。

資遣費什麼時候要發?多久內可以請求?

終止勞動契約後 30 日內發給(勞動基準法第 17 條第 2 項、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2 條第 2 項)。依勞委會 84 年函,資遣費請求權的時效是 15 年。

符合退休條件被資遣,拿資遣費還是退休金?

依主管機關函釋,被資遣時已符合第 53 條自請退休條件(工作 25 年以上、工作 15 年以上且年滿 55 歲、工作 10 年以上且年滿 60 歲),舊制年資部分應發退休金,不是資遣費;新制年資仍照新制資遣費計算。本頁會把舊制段排除在資遣費合計之外並提醒,但不計算退休金金額。

資遣費要繳稅嗎?

資遣費屬所得稅法的退職所得。民國 115 年度一次領取的部分,206,000 元 × 退職服務年資以下免稅,超過到 414,000 元 × 年資的部分半數計入所得,再超過的部分全數計入。多數人的資遣費在免稅額度內,本頁會列出門檻,不算稅額。

離職時沒休完的假可以換成工資嗎?

契約終止時沒休完的特別休假,雇主應發給工資:未休日數 × 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工資 ÷ 30(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第 4 項、施行細則第 24 條之 1)。這筆不算進平均工資。應有幾天可以查:特休試算

自己提離職可以拿資遣費嗎?

一般自請離職沒有資遣費。但雇主有勞動基準法第 14 條第 1 項的情形(例如不依約給付工資、違反勞動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勞工可以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舊制年資依第 14 條第 4 項準用第 17 條,新制年資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2 條第 1 項;這種情形沒有預告工資。本頁不判定事由是否成立。

這個結果可以拿去跟公司對帳嗎?

可以拿來核對算法,但本頁是非官方試算,不代表實際應領金額,也不判定資遣是否合法。勞資另有約定、平均工資有不計入的期間、或有職災等特殊情形時結果可能不同。有爭議請洽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或撥打 1955 專線。

參考來源

本站查核日:2026 年 9 月 22 日。勞動法令查詢系統的函釋頁是查詢結果頁,順序可能變動,引用時以發文字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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