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未滿一年、公司倒閉有資遣費嗎?
先說結論
- 公司因歇業、虧損、業務緊縮、不能勝任等理由資遣你,或公司欠薪讓你依第 14 條離職,都有資遣費。 勞基法 §11、§14、§17勞退條例 §12
- 試用期一樣適用勞基法:試用中或期滿不錄用,雇主仍要有法定事由;以不能勝任等第 11 條事由資遣,照年資給資遣費。 勞委會 86 年函勞動部說明
- 未滿 1 年按比例給,新制每滿 1 年 1/2 個月平均工資;工作未滿 3 個月也有。 勞退條例 §12勞委會 98 年函
- 公司歇業、清算或破產而付不出來,資遣費可以向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申請墊償(與退休金合計以 6 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但預告期間工資不在範圍內。 勞基法 §28勞保局說明
- 自請離職、依第 12 條被解僱(例如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定期契約期滿離職,沒有資遣費。 勞基法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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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離職有資遣費?看契約怎麼結束
有沒有資遣費,看的是勞動契約依哪一條結束,跟做了多久無關。
有資遣費(勞基法第 17 條、第 14 條第 4 項、第 20 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2 條第 1 項):
- 公司依第 11 條資遣:歇業或轉讓、虧損或業務緊縮、不可抗力暫停工作 1 個月以上、業務性質變更而有減少勞工必要又沒有適當工作可安置、你確實不能勝任工作。
- 你在產假停止工作期間或職災醫療期間,公司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報經主管機關核定而終止(第 13 條但書)。
- 公司改組或轉讓,你沒被新舊雇主留用(第 20 條)。
- 公司有第 14 條第 1 項的情形,例如不依約發薪,你不經預告離職。
沒有資遣費(第 18 條,勞工不得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 你有第 12 條的情形,例如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 3 日或 1 個月內曠工達 6 日,公司不經預告解僱(第 1 款)。
- 自己提離職(第 15 條,第 1 款)。
- 定期契約期滿離職(第 2 款)。
「非自願離職」是就業保險法的用語,用來判斷能不能領失業給付,不是資遣費的條件。它包括因勞基法第 11 條、第 13 條但書、第 14 條、第 20 條離職,跟上面有資遣費的四種相同,另外還包括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而離職;依第 12 條被解僱或依第 15 條自請離職不在其中,定期契約期滿則是符合條件時視為非自願離職(見文末的常見問題)。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84 條、第 85 條的終止也有資遣費(勞動部「資遣費給付標準」),職災的情形本文不討論。
公司要你自己寫離職單時要注意:勞動部的問答說,雇主有第 11 條或第 13 條但書的事由時,應依法預告並給付資遣費,不得以不當的方法或手段逼迫勞工自請離職。
試用期被資遣或不錄用,有資遣費嗎
有,除非你是因為第 12 條的情形被解僱。現行勞動法令對「試用期間」沒有明文規範,勞動部的說明是:勞資雙方可以依工作特性,在不違背契約誠信原則下約定合理的試用期,但試用期間一樣適用勞基法,工資、工時、休假等勞動條件跟一般勞工沒有不同,也要依法辦理勞健保、提繳退休金。試用期要延長,雇主要跟你協商,不能片面延長;年資從受僱那天起算(第 84 條之 2),試用期也算在內。
勞委會 86 年 9 月 3 日的函說明,試用期內或屆期時,雇主要終止契約,仍應依勞基法第 11 條、第 12 條、第 16 條、第 17 條辦理;勞動部的問答再加上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2 條。勞動部也說明,試用的結果是「不適任」「未通過」時,要回到第 11 條第 5 款「不能勝任工作」資遣:照年資預告、給資遣費與謀職假,不能以試用為由訂定期契約或約定可以隨時終止,也不能要你自請離職。勞委會職業訓練局 93 年函另外說明,這種情形屬於就業保險的非自願離職。
例:月薪 30,000 元,最後一天都是 9 月 22 日
7 月 1 日到職,試用中被資遣:年資 2 個月 22 日,未滿 3 個月,法未明定預告期間;資遣費 = 30,000 × 41/360 = 3,416.66…,進位為 3,417 元。
6 月 23 日到職,試用 3 個月期滿不錄用:年資剛好 3 個月,應預告 10 日;沒預告要付 10 日 × 一日工資 1,000 元 = 10,000 元,資遣費 = 30,000 × 1/8 = 3,750 元。
由本站的資遣費計算核心算出(新制)。工作未滿 6 個月時,勞基法第 2 條第 4 款的平均工資是工作期間的工資總額 ÷ 工作期間的總日數,換成一個月平均工資的方法查無函釋,這裡用本站快速模式,把一個月平均工資當成月薪;資遣費無條件進位到元,比照勞動部試算表。
第二個例子要注意:試用期滿那天才說不錄用,年資可能已經滿 3 個月,就有 10 日的預告期間。預告期間怎麼數、假日算不算,見離職預告期怎麼算?要提前幾天說、不足會怎樣。
未滿一年、未滿 3 個月怎麼給
未滿 1 年也有,按比例計算。2005 年 7 月 1 日以後到職,或在那之後改選新制的年資,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2 條第 1 項:每滿 1 年發給 1/2 個月平均工資,未滿 1 年以比例計給,最高 6 個月(新制年資滿 12 年就到上限)。勞委會 101 年令說明,未滿 1 年的畸零年資以實際工作日數分月、日換算成年;勞動部的範例把 1 個月當 30 日、12 個月當 1 年。
舊制年資依勞基法第 17 條:每滿 1 年發給 1 個月平均工資,剩餘月數或未滿 1 年以比例計給,未滿 1 個月以 1 個月計。新制沒有「未滿 1 個月以 1 個月計」。
工作未滿 3 個月也有資遣費。勞委會 98 年函引 94 年函:工作未滿 3 個月時,法未明定雇主的預告期間,但雇主仍有資遣費的給付義務。
例:1 月 5 日到職、9 月 22 日被資遣,月薪 30,000 元
年資 8 個月 18 日,基數 = 258 日 ÷ 360 日 × 1/2 = 43/120 個月;資遣費 = 30,000 × 43/120 = 10,750 元。應預告 10 日,沒預告另付 10 日 × 一日工資 1,000 元 = 10,000 元。
由本站的資遣費計算核心算出(新制、月薪固定:前 6 個月的工資總額以 6 個月月薪計,一個月平均工資等於月薪,屬本站快速模式)。
前 6 個月有加班費等經常性給與時,平均工資會比月薪高。用資遣費計算逐月填入工資,會列出基數分數、公式與未進位的金額。
公司倒閉、歇業或被併購,資遣費誰付
公司歇業或轉讓,是第 11 條第 1 款的資遣事由。公司要照第 16 條預告,沒預告就付預告期間工資,並在終止契約後 30 日內發給資遣費(第 17 條第 2 項、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2 條第 2 項)。勞動部的說明頁寫明,沒有依法定標準或期限發給,依勞基法第 78 條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45 條之 1,處新臺幣 30 萬元以上 150 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給付,屆期未給付按次處罰。
例:公司宣布歇業,年資 5 年、月薪 30,000 元,9 月 22 日當天通知當天走
資遣費:30,000 × 2 又 1/2 = 75,000 元。
預告期間工資:應預告 30 日,30 日 × 一日工資 1,000 元 = 30,000 元。
資遣費最晚 10 月 22 日要發(終止後 30 日內)。
由本站的資遣費計算核心算出(新制、月薪固定,本站快速模式)。契約終止時沒休完的特別休假,雇主另外要發工資(第 38 條第 4 項),天數可以用特休試算核對。
公司改組或轉讓時看第 20 條:新舊雇主商定留用的人,年資由新雇主承認;沒被留用的,要預告並給資遣費。勞動部的問答另外說明,被商定留用的人如果因為勞動條件被不利變更而拒絕另訂新約,或因個人因素拒絕留用,原雇主應依第 11 條第 1 款資遣。另一則問答引勞委會 77 年函:獨資或合夥事業換負責人屬於改組或轉讓;不是獨資或合夥的公司只換負責人、法人格沒變,勞工的權益不受影響。
公司依企業併購法合併、收購或分割時,另有該法第 16 條、第 17 條:併購後的公司要在併購基準日 30 日前,以書面載明勞動條件通知商定留用的勞工,你要在受通知日起 10 日內以書面回覆新雇主是否同意留用,逾期沒有回覆視為同意留用,年資由併購後的公司承認;沒被留用或不同意留用的,由併購前的雇主依勞基法第 16 條的期間預告終止或付預告期間工資,並依法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
公司付不出來: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公司真的倒了、錢發不出來,看勞基法第 28 條。雇主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時,積欠的工資(未滿 6 個月的部分)、退休金與資遣費,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所擔保的債權相同,未獲清償的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雇主平時要提繳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勞工向雇主請求而沒有拿到時,由基金墊償:
- 本於勞動契約積欠的工資未滿 6 個月的部分;勞保局說明以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前 6 個月內積欠的為限。
- 未依勞基法給付的退休金,加上未依勞基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的資遣費,合計以 6 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勞保局的申請須知補充了幾件容易踩到的事:
- 要真的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只是停工、還有復工可能的,不能申請。
- 事業單位要有提繳墊償基金;欠繳後補繳的,勞工也可以申請。
- 預告期間工資與契約終止時的未休特休工資不在墊償範圍,要另外向雇主請求。
- 同一家公司的勞工原則上一次共同申請,選一位勞工代表代為申請;勞保局收件後 30 日內核定,需要會同調查時可以延長 20 日。
申請要附歇業證明:公司登記已註銷、撤銷或廢止的證明,或縣市政府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依歇業事實認定的證明。公司已經停止營業卻沒辦歇業或解散登記時,勞保局說明可以先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調解,再向地方主管機關請求核發歇業事實的證明。雇主無法出面確認金額時,要用調解成立後法院准許強制執行的裁定、支付命令或判決的確定證明,或強制執行無結果的債權憑證來證明債權。
接上一段歇業的例子
資遣費 75,000 元屬於墊償範圍;預告期間工資 30,000 元不屬於,要另外向雇主請求。
墊償範圍依勞基法第 28 條與勞保局的申請須知;金額由本站的資遣費計算核心算出。
公司欠薪或違法,自己走也能請求
自己提離職沒有資遣費,但公司有第 14 條第 1 項的情形時,你可以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舊制年資依第 14 條第 4 項準用第 17 條,新制年資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2 條第 1 項。例如第 5 款「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第 6 款是「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勞動部問答整理的例子包括未經同意把勞工調到其他公司工作(內政部 74 年函)、雇主片面調減薪資(最高法院判決)。
第 1 款、第 6 款要在知道情形之日起 30 日內終止,第 6 款也可以從知道損害結果之日起算 30 日(第 14 條第 2 項);第 5 款條文沒有這個期限。依第 14 條離職屬於就業保險的非自願離職(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第 3 項)。
公司跟你對終止的理由看法不同,例如公司說你違規、依第 12 條解僱而不給資遣費,勞動部的說明是可以檢具相關資料,到工作所在地的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請求協處。
常見問題
才上班幾天就被資遣,也有資遣費嗎?
有,照實際工作日數按比例算。例如年資 10 日、月薪 30,000 元:30,000 × 1/72 = 416.66…,進位為 417 元。勞委會 98 年函說明,工作未滿 3 個月仍有資遣費的給付義務;工作未滿 10 日被資遣,雇主的資遣通報也不能免,要在員工離職之日起 3 日內辦理。金額可以用資遣費計算
約聘(定期契約)到期不續約,有資遣費嗎?
期滿離職沒有資遣費(第 18 條第 2 款)。不過只有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與特定性的工作可以訂定期契約,有繼續性的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第 9 條第 1 項);勞動部的問答也說明,公司要在期滿前提前終止定期契約,同樣要有第 11 條、第 12 條或第 13 條但書的事由;依第 11 條或第 13 條但書終止的,要照第 16 條預告並給資遣費。另外,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第 2 項把「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 1 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 1 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 6 個月以上」視為非自願離職,可以依規定申請失業給付。
被資遣可以領失業給付嗎?
資遣費是雇主給的,失業給付是就業保險給的,兩筆分開。依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第 1 項第 1 款,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 3 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 1 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 14 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符合這些條件可以申請。要在離職退保後 2 年內,附上載明離職原因的離職證明文件親自辦理(第 25 條);離職證明書由雇主提供,雇主不給時,例如已辦資遣通報,或關廠、歇業、雇主行蹤不明經地方主管機關查明屬實,可以向地方勞工行政機關申請。
資料來源與查核
- 全國法規資料庫:勞動基準法第 2 條(工資、平均工資) ↗
- 全國法規資料庫:勞動基準法第 9 條(定期契約與不定期契約) ↗
- 全國法規資料庫: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雇主預告終止) ↗
- 全國法規資料庫:勞動基準法第 12 條(雇主不經預告終止) ↗
- 全國法規資料庫:勞動基準法第 13 條 ↗
- 全國法規資料庫:勞動基準法第 14 條(勞工不經預告終止) ↗
- 全國法規資料庫:勞動基準法第 15 條(勞工終止契約) ↗
- 全國法規資料庫:勞動基準法第 16 條(預告期間、預告工資) ↗
- 全國法規資料庫:勞動基準法第 17 條(資遣費) ↗
- 全國法規資料庫:勞動基準法第 18 條(不得請求資遣費的情形) ↗
- 全國法規資料庫:勞動基準法第 20 條(改組或轉讓) ↗
- 全國法規資料庫:勞動基準法第 28 條(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
- 全國法規資料庫: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特別休假、未休工資) ↗
- 全國法規資料庫:勞動基準法第 78 條(罰則) ↗
- 全國法規資料庫: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2(適用前後的年資) ↗
- 全國法規資料庫: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2 條(新制資遣費) ↗
- 全國法規資料庫: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45 條之 1(罰則) ↗
- 全國法規資料庫: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58 條(施行日) ↗
- 全國法規資料庫:企業併購法第 16 條(商定留用的通知與回覆) ↗
- 全國法規資料庫:企業併購法第 17 條(未留用或不同意留用) ↗
- 全國法規資料庫: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非自願離職) ↗
- 全國法規資料庫:就業保險法第 25 條(離職證明文件) ↗
- 勞委會 86 年 9 月 3 日(86)台勞資二字第 035588 號函(試用期內或屆期終止契約) ↗
- 勞委會職業訓練局 93 年 10 月 15 日職業字第 0930037227 號函(試用期間以不能勝任終止屬非自願離職) ↗
- 勞委會 98 年 1 月 7 日勞職業字第 0970087602 號函(未滿 3 個月仍有資遣費) ↗
- 勞委會 101 年 9 月 12 日勞動 4 字第 1010132304 號令(新制以比例計給) ↗
- 勞動部:資遣費給付標準 ↗
- 勞動部:試用期相關保障 ↗
- 勞動部問答:勞工之試用有無期間之限制? ↗
- 勞動部問答:公司可以要求勞工自願離職嗎? ↗
- 勞動部:資遣(解僱)類型與規定 ↗
- 勞動部:資遣費應何時發給 ↗
- 勞動部問答: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勞工權益如何保障? ↗
- 勞動部問答: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舊勞工不願意續任者,可否請求資遣費? ↗
- 勞動部問答:勞動基準法第 20 條,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的定義為何? ↗
- 勞動部問答:何謂「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 ↗
- 勞動部問答:何種工作得為定期契約? ↗
- 勞動部問答:勞資雙方對終止契約事由認知不同?要怎麼辦? ↗
- 勞動部:非自願離職類型 ↗
- 勞動部:離職證明書開立單位 ↗
-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墊償制度簡介 ↗
-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申請須知 ↗
以上於 查核;法規若有修正,以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勞動部公告為準。本文整理法規與官方說明,不構成法律意見;個案請洽地方政府的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或撥打勞動部勞工諮詢申訴專線 19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