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換補休怎麼換?比例、期限與折現
先說結論
- 平日加班、休息日出勤後可以換補休,但要你自己選、公司也同意;公司不能規定只能補休。 勞基法 §32-1勞動部說明
- 補休照工作的時數換,加班 1 小時換 1 小時;公司願意給得比較多可以。 勞基法 §32-1勞動部說明
- 期限由雙方約定,最晚到特休年度的最後一天,先加的班先休。 施行細則 §22-2
- 到期或離職還沒休完,要照加班當天的標準折發工資,金額就是原本那筆加班費。 勞基法 §32-1勞動部說明
- 國定假日上班不在第 32 條之 1 裡:要換補休得雙方協商,怎麼換算也由雙方談。 勞基法 §39勞委會 87 年函

加班可以換補休嗎?誰說了算
可以,但要你自己選。勞基法第 32 條之 1 自 2018 年 3 月 1 日施行:平日加班(第 32 條第 1 項、第 2 項的延長工時)或休息日出勤以後,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才換成補休。勞動部的說明是,加班後本來就要照第 24 條發加班費;你有意願換補休、公司也同意,才把加班的時數換成補休的時數。
公司不能反過來規定。勞動部說明,雇主不可以片面要求勞工只能補休,也不可以要勞工在還沒加班之前,一次拋棄以後的加班費請求權。勞動部 2018 年的說明另外提到:你提出的補休日期公司不同意,就是協商不成立,公司要照第 24 條發加班費。
要簽同意書嗎?勞基法與施行細則沒有規定換補休要用什麼書面格式(法未明定)。勞動部說明,補休期限可以事先約定一個原則,之後每次加班選補休,不必逐次重談期限。你主張還有補休沒休或沒折發、公司認為沒有時,要由公司舉證(施行細則第 22 條之 2 第 3 項);公司也要保存出勤紀錄 5 年、逐日記到分鐘,你申請出勤紀錄的副本,公司不得拒絕(第 30 條第 5 項、第 6 項)。
勞動部 107 年 2 月 23 日的函列出 11 份跟第 32 條之 1 牴觸的舊函釋(勞動部 103 到 106 年的 5 份、勞委會 79 到 98 年的 6 份),自 2018 年 3 月 1 日起停止適用。網路上比較早的說法,要對照現行條文再看。
1 小時換幾小時?換補休划算嗎
1 小時換 1 小時。第 32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依勞工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加 2 小時的班換 2 小時補休,不會因為加班費有加成而多換。勞基法是最低標準,公司願意從優,例如照加班費的加成倍率給補休,勞動部說明可以依約定;已經約定得比法律好,之後要改也得經你同意。
| 加班 | 可以換的補休 | 加班費(沒休完折發的金額) |
|---|---|---|
| 平日延長工時 2 小時 | 2 小時 | 400 元 |
| 平日延長工時 4 小時 | 4 小時 | 900 元 |
| 休息日出勤 3 小時 | 3 小時 | 650 元 |
| 休息日出勤 8 小時 | 8 小時 | 1,900 元 |
加班費由本站的加班費計算核心算出(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是月薪 ÷ 240),跟加班費計算頁的算法相同。
划算嗎?只算錢,領加班費比較多。補休 1 小時等於少上 1 小時班、月薪照領,折合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的 1 倍;加班費每小時是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的 4/3 到 8/3 倍。以休息日出勤 3 小時為例:換補休是 3 小時的假,折合平日工資 450 元;領加班費是 650 元。要不要換,看你比較需要時間還是錢;換了但到期沒休完,還是會拿回那 650 元(見下一段)。
「折合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的 1 倍」是本站整理的比較方式,不是法律規定的金額。
補休期限多久?最晚到哪一天
期限由你和公司協商(第 32 條之 1 第 2 項),但有上限:施行細則第 22 條之 2 第 1 項規定,約定的期限超過特休年度的最後一天,就以那一天為期限。特休年度是你們依施行細則第 24 條第 2 項約定的那一種:到職日起算的每一週年、每年 1 月 1 日到 12 月 31 日,或學年度、會計年度等約定的年度。
補休要照加班發生的先後順序休,先加的班先休(同條第 1 項)。勞動部說明,這個最終期限不能再往後延;這點跟特休不同,特休沒休完可以協商遞延到下一年度(第 38 條第 4 項)。
勞動部的例子:特休採每年 1 月 1 日到 12 月 31 日、補休期限 6 個月
公司每月 5 日發薪。員工在 7 月 12 日、9 月 12 日各加班 2 小時,都選補休,但到 12 月 31 日一小時也沒休;公司在隔年 1 月 5 日,分別照這兩天加班當日的工資計算標準,發給 4 小時的工資。兩筆約定的 6 個月都會超過 12 月 31 日,依施行細則第 22 條之 2,期限都到 12 月 31 日為止。
勞動部 107 年 6 月 21 日勞動條 2 字第 1070130882 號函的例子(原文的年份是民國 107 年)。
沒休完怎麼折現?金額與發放時間
期限到了,或離職時還沒休完的時數,公司要依「加班當天的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第 32 條之 1 第 2 項)。勞動部說明,這個標準就是加班當天約定的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乘上延長工時的倍率;所以折發的金額,就是那筆加班原本該領的加班費。
什麼時候發:期限到了的,在約定的發薪日,或期限屆滿後 30 日內發給;離職的,終止契約時就要結清(施行細則第 22 條之 2 第 2 項、第 9 條)。沒有發,依違反第 24 條論處(第 32 條之 1 第 2 項),可處 2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第 79 條第 1 項)。
例:月薪 36,000 元,7 月平日延長工時 2 小時、9 月休息日出勤 3 小時,都換補休
11 月休了 2 小時:先加的班先休,用掉的是 7 月那 2 小時。9 月的 3 小時到特休年度底都沒休,要折發 650 元,也就是那天休息日出勤的加班費:36,000 ÷ 240 × 4/3 × 2 小時 + 36,000 ÷ 240 × 5/3 × 1 小時。兩筆都沒休的話,折發 1,050 元。
10 月起調薪到 39,600 元:9 月那筆仍照加班當天的月薪 36,000 元算,是 650 元;照調薪後的月薪算會是 715 元。
金額由本站的加班費計算核心算出;合計無條件進位到元,比照勞動部加班費試算系統。
同一天的加班只休掉一部分時,剩下的時數要算在前 2 小時的倍率還是之後的倍率,第 32 條之 1、施行細則第 22 條之 2 與本文引用的勞動部說明都沒有寫(法未明定),可以先跟公司講好。
用加班費計算填加班當時的月薪和沒休完的那幾筆,算出的合計就是要折發的金額;加班那幾個月的月薪不同,就分開算。
國定假日、例假上班可以換補休嗎
第 32 條之 1 寫的只有平日加班與休息日出勤,國定假日(第 37 條的休假日)不在裡面。國定假日經你同意上班,第 39 條規定工資加倍發給;主管機關函釋說明,就是當天工資照給之外,再加發一日工資,出勤 8 小時以內都一樣。
國定假日上班換補休:勞委會 87 年 8 月 31 日的函與勞動部的問答都說,勞工在休假日工作後,勞雇雙方協商同意擇日補休,為法所不禁;補休時數怎麼換算,由勞雇雙方協商決定。這兩份沒有寫補休沒休完怎麼處理,第 32 條之 1 的期限與折發規定也只寫平日加班與休息日,所以國定假日換補休的期限與折發法未明定。要換之前,把換算方式、期限和沒休完怎麼辦先講清楚。
另一種做法是經勞資雙方協商同意,把國定假日跟其他工作日對調:對調後原本的國定假日變成工作日,那天上班不必加倍發給,改成對調過去的那一天放假(勞動部問答)。
國定假日遇到例假或休息日要補假(中央主管機關另外指定應放假的日子除外),補假日期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施行細則第 23 條之 1)。這是補假的規定,跟第 32 條之 1 的加班補休是兩條不同的規定。
例假:只有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公司才能依第 40 條停止例假叫你上班,其他原因縱使你同意也不行(勞委會 102 年函)。這時工資要加倍發給,並應在事後補假休息,兩樣都要給。
常見問題
補休還沒休完就離職,會拿到錢嗎?
會。契約終止時還沒休的補休時數,公司要照加班當天的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勞基法第 32 條之 1 第 2 項),而且在終止契約時就要結清(施行細則第 22 條之 2 第 2 項、第 9 條)。金額就是那幾筆加班原本的加班費,可以用加班費計算
公司規定加班一律換補休、不發加班費,可以嗎?
勞動部說明,雇主不可以片面要求勞工只能補休,也不可以要勞工在還沒加班之前,一次拋棄以後的加班費。換不換補休由你選、公司同意才算數;不發加班費違反第 24 條,依第 79 條可處 2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遇到這種情形,可以向地方政府的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或撥勞動部勞工諮詢申訴專線 1955。
補休折發的工資,會算進平均工資嗎?
看原本那筆加班的日子。勞動部 107 年 6 月 21 日的函說明:補休屆期或契約終止折發的工資要不要併入平均工資,看各該未補休時數原本的加班日,是不是在計算事由發生當日前 6 個月內。函裡的例子:7 月 12 日與 9 月 12 日的加班到年底沒休、隔年 1 月 5 日折發,2 月 1 日資遣時平均工資往前推到 8 月 1 日,所以 9 月 12 日那筆要併入,7 月 12 日那筆可以不併入。平均工資是資遣費的計算基礎,可以用資遣費計算
資料來源與查核
- 全國法規資料庫:勞動基準法第 32 條之 1(加班補休) ↗
- 全國法規資料庫: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 ↗
- 全國法規資料庫: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 ↗
- 全國法規資料庫:勞動基準法第 32 條 ↗
- 全國法規資料庫:勞動基準法第 36 條 ↗
- 全國法規資料庫:勞動基準法第 39 條 ↗
- 全國法規資料庫:勞動基準法第 40 條 ↗
- 全國法規資料庫: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特別休假,第 4 項遞延) ↗
- 全國法規資料庫:勞動基準法第 79 條(罰鍰) ↗
- 全國法規資料庫: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9 條(終止契約時結清工資) ↗
- 全國法規資料庫: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22 條之 2(補休的順序、期限與發給期限) ↗
- 全國法規資料庫: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23 條之 1(國定假日遇例假、休息日補假) ↗
- 全國法規資料庫: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24 條(特別休假的年度) ↗
- 勞動部 107 年 2 月 23 日勞動條 2 字第 1070130229 號函(舊函釋與第 32 條之 1 牴觸者停止適用) ↗
- 勞動部 107 年 6 月 21 日勞動條 2 字第 1070130882 號函(未補休折發工資與平均工資) ↗
- 勞委會 87 年 8 月 31 日(87)台勞動二字第 037426 號函(休假日工作後擇日補休) ↗
- 勞委會 83 年 2 月 21 日台八十三勞動一字第 102498 號函(假日工作再加發一日工資) ↗
- 勞委會 102 年 1 月 9 日勞動 2 字第 1010090930 號函(例假出勤工資) ↗
- 勞動部:加班補休規定 ↗
- 勞動部:加班費計算(加班換補休) ↗
- 勞動部新聞稿:《勞動基準法》第 32 條之 1 適用疑義說明(一) ↗
- 勞動部問答:勞工於休假日工作,工資應如何發給?是否可以將加倍之工資換成補休? ↗
以上於 查核;法規若有修正,以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勞動部公告為準。本文整理法規與官方說明,不構成法律意見;個案請洽地方政府的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或撥打勞動部勞工諮詢申訴專線 19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