尾牙、春酒抽獎獎品要扣稅嗎?公司與中獎人各要做什麼
先說結論
- 公司自辦抽獎屬機會中獎所得:境內居住者按給付全額扣 10%,但稅額不超過 2,000 元免扣,換算下來時價 20,000 元以下不用扣。 扣繳率標準 §2 I 7、§13 I
- 非居住者扣 20%,沒有那個門檻。扣的是「給付全額」,參加成本只減 5 月要併入的所得額。 扣繳率標準 §3 I 7、§2 I 7所得稅法 §14 I 第八類二
- 實物按當地時價,沒有現金可扣時由中獎人先把稅款交給公司。 所得稅法 §14 II、施行細則 §89-1
- 免扣繳不等於免申報:仍要隔年 1 月底前列單、2 月 10 日前填發免扣繳憑單。 所得稅法 §89 III扣繳率標準 §13 III
- 政府舉辦的獎券(統一發票、公益彩券)另一套:每聯 5,000 元以下免扣,而且分離課稅。 扣繳率標準 §2 I 7 但書所得稅法 §14 I 第八類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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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看金額:時價 20,000 元以下不用扣
公司自己辦的尾牙、春酒抽獎,中獎人拿到的獎品是「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8 類),不是薪資所得。給付的時候公司是扣繳義務人,要在給付時扣稅(第 88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89 條第 1 項第 2 款)。
扣多少看中獎人的身分:境內居住之個人按給付全額扣 10%,非境內居住之個人扣 20%(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 2、3 條第 1 項第 7 款)。
要不要扣看金額:同一個標準的第 13 條第 1 項寫「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 2,000 元者,免予扣繳」。10% 換算回去,獎品時價 20,000 元以下就不用扣。這個門檻只給境內居住之個人,非居住者沒有。
例:同樣抽到時價 3,000 元的獎品
境內居住的員工:3,000 × 10% = 300 元,沒有超過 2,000 元,不用扣。
當年在台未滿 183 天的外籍員工:3,000 × 20% = 600 元,照扣。
由本站的扣繳計算核心算出(規則與條次見下面的資料來源)。
要換成自己的金額,用尾牙抽獎扣繳試算填時價就會算出來。
有一段要特別提:時價 20,001 到 20,009 元時,算出來的稅額是 2,000.1 到 2,000.9 元。所得稅法、施行細則、扣繳率標準與薪資所得扣繳辦法 都沒有規定扣繳稅額的角以下怎麼處理,所以本站按條文字面當成「超過門檻、要扣」;如果稽徵機關把角以下捨去就會變成免扣。 這九個金額落在模糊地帶,請直接問所轄國稅局。
扣的是「給付全額」,買彩券的成本不能先減掉
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8 類第 2 目寫「參加機會中獎所支付之成本,准予減除」,很容易被讀成扣繳時也能先減成本。 不是的:扣繳率標準第 2、3 條的用語都是「按給付全額扣取」。成本只減少隔年 5 月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的所得額,不減少給付當下的扣繳稅額。
例:花 20,000 元買彩券,中了 50,000 元(公司自辦的抽獎)
扣繳:50,000 × 10% = 5,000 元。
5 月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的所得額:50,000 − 20,000 = 30,000 元。
兩個數字分別由扣繳率標準與所得稅法第 14 條決定,本站的計算核心也是分開算的。
尾牙抽獎通常沒有參加成本,所以這兩個數字一樣;有買票、買彩券的活動才會分開。
實物獎品怎麼算金額、沒有現金怎麼扣
實物獎品的金額怎麼定?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2 項:「如為實物、有價證券或外國貨幣,應以取得時政府規定之價格或認可之兌換率折算之;未經政府規定者,以當地時價計算。」施行細則第 89 條之 1 把這一條接到第 88 條的扣繳所得,所以實物獎品的扣繳基礎就是當地時價,不是公司的採購成本或帳面價值。
實物沒有現金可以扣。實務上是請中獎人先把稅款交給公司,公司再繳庫並開立扣繳憑單;試算頁的「實物時中獎人要先付給公司」就是這個金額。 如果公司想自己吸收這筆稅、讓中獎人實拿獎品,給付總額要怎麼往上換算沒有官方公式,本站不給數字,請先問國稅局或會計師。
免扣繳不等於免申報:憑單還是要開
這是最容易漏的一步。免扣繳講的是「不用扣稅」,不是「不用申報」。
所得稅法第 89 條第 3 項規定,因為未達起扣點或不屬扣繳範圍而沒有扣稅的給付,公司仍要在隔年 1 月底前把受領人姓名、住址、身分證統一編號與全年給付金額列單申報,並在 2 月 10 日前填發免扣繳憑單給中獎人。
只有同一位中獎人全年從同一個扣繳義務人拿到的這類給付不超過 1,000 元時,扣繳率標準第 13 條第 3 項才讓公司「得」免列單。注意是「得」,不是「應」,想列也可以列。
要扣繳的那一邊,期限在第 92 條第 1 項:扣下來的稅款在次月 10 日前繳清,隔年 1 月底前彙報扣繳憑單、2 月 10 日前填發。1 月遇到連續 3 日以上國定假日時,彙報期限延到 2 月 5 日、填發延到 2 月 15 日;哪一年適用要看財政部當年度的公告。
中獎人這一邊:隔年 5 月還要補多少
公司扣的 10% 不是中獎人最後要繳的稅,只是先扣在那裡。隔年 5 月結算申報時,這筆獎金要併入綜合所得總額,按中獎人自己的邊際稅率課稅,已經被扣的部分可以抵掉,多退少補。 民國 115 年度的級距是 5%、12%、20%、30%、40%。
例:抽到時價 44,900 元的手機,中獎人在 20% 級距
給付時公司扣 4,490 元(44,900 × 10%)。
5 月申報時,這筆所得讓稅額增加約 8,980 元(44,900 × 20%),扣掉已經被扣的 4,490 元,還要再補約 4,490 元。
由本站的扣繳計算核心算出;級距讀本站的勞退政策模組(財政部 2025-11-27 公告)。
反過來,5% 級距的人被扣了 10%,5 月反而會退稅。這個估算只是把所得額乘上邊際稅率,沒有算其他所得、免稅額、扣除額與基本生活費差額,看量級用,不是申報金額。
統一發票、公益彩券是另一套(分離課稅)
統一發票、公益彩券這類政府舉辦的獎券走另一套。扣繳率標準第 2 條第 1 項第 7 款但書:每聯(組、注)獎額不超過 5,000 元免予扣繳,超過就按給付全額扣 20%。它也不吃前面那個 2,000 元門檻,因為第 13 條第 1 項但書第五款把政府舉辦之獎券列為仍應扣繳的分離課稅所得。
例:政府舉辦的獎券中 5,001 元
扣 1,000 元(5,001 × 20%)。稅額遠低於 2,000 元,但照扣。
中 5,000 元整:不用扣(「不超過」包含剛好等於)。
而且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8 類第 3 目,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除依第 88 條扣繳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所以 5 月報稅時不用再算一次。公司自己辦的尾牙抽獎沒有這個待遇,一定要併入。
漏扣漏報會怎樣
所得稅法第 114 條分三款,罰的是扣繳義務人。
- 應扣未扣或短扣:除了限期責令補繳與補報扣繳憑單,還要按應扣未扣或短扣的稅額處 1 倍以下罰鍰;沒有在限期內補繳,或不按實補報扣繳憑單,處 3 倍以下罰鍰。
- 已扣但沒有依期限填報或填發憑單:除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外,處 1,5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罰鍰;經限期責令仍未按實補報或填發,處 3,000 元以上 45,000 元以下。
- 逾期繳納所扣稅款:加徵滯納金。
條文寫的都是上限,實際裁罰看財政部的稅務違章案件裁罰倍數參考表。本站不試算罰鍰。
承辦人的流程:抽獎前到隔年 2 月
- 抽獎前:把每個獎項的時價列出來,用試算先看哪些會超過 20,000 元。超過的要在獎項說明裡寫清楚「中獎人需負擔 10% 所得稅」,免得現場才講。
- 抽獎當天:記下中獎人的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與地址(憑單要用),以及是不是境內居住之個人。 要扣繳的獎項請中獎人先把稅款交給公司再領獎。
- 給付次月 10 日前:把扣下來的稅款繳庫。
- 隔年 1 月底前:扣繳憑單彙報、免扣繳的也要列單申報。把同一個人全年的這類給付加起來, 不超過 1,000 元的才可以不列。
- 隔年 2 月 10 日前:把扣繳憑單或免扣繳憑單填發給中獎人。 1 月有連續 3 日以上國定假日的年度會延長,看財政部公告。
各個期限落在哪一天,可以對照2027 報稅期限的總表。
常見問題
抽中 8,900 元的手錶要繳多少稅?
給付當下不用扣:8,900 元的 10% 是 890 元,沒有超過 2,000 元。但這筆仍是中獎人當年度的所得,隔年 5 月要併入綜合所得總額,5% 級距的人大約多繳 445 元。換成自己的金額算
公司可以幫中獎人把稅吸收掉嗎?
可以,但怎麼把「中獎人實拿獎品、稅由公司負擔」換算成給付總額,沒有查到官方的換算公式,所以本站不給數字。這種做法請先問國稅局或會計師,確認給付金額與憑單怎麼填。
獎品是公司自己的產品,用成本還是售價?
條文寫的是「當地時價」(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2 項),不是公司的採購成本或帳面價值。怎麼舉證時價不在本站的範圍,請問國稅局或會計師。
員工的家屬來參加抽獎也一樣嗎?
一樣。機會中獎的扣繳看的是「誰取得所得」與「是不是境內居住之個人」,不是看跟公司有沒有僱傭關係。所得稅法第 89 條第 1 項第 2 款的納稅義務人就是取得所得者。
尾牙發的現金紅包也算機會中獎嗎?
要看是不是靠機會決定。抽獎抽到的現金屬機會中獎之獎金;人人有份、按職級或年資發的獎金是薪資所得,走薪資的扣繳規則,跟年終獎金同一套。兩套的率與起扣點完全不同,不要混用。薪資那一套在這裡算
一個人抽到好幾樣獎品,是分開算還是加起來?
扣繳的門檻條文寫的是「每次應扣繳稅額」,所以是按每一次給付判斷;但免列單的門檻寫的是「全年給付」,所以要把同一個人全年的這類給付加起來跟 1,000 元比。本站的試算把這兩個欄位分開讓你填,就是這個原因。
資料來源與查核
查看 10 筆官方出處
- 全國法規資料庫 所得稅法 第 14 條(第一項第八類: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 ↗
- 全國法規資料庫 所得稅法 第 14 條第二項(實物以政府規定價格折算,未經規定者按當地時價) ↗
- 全國法規資料庫 所得稅法 第 88 條(應扣繳的各類所得) ↗
- 全國法規資料庫 所得稅法 第 89 條(扣繳義務人、納稅義務人、免扣繳憑單) ↗
- 全國法規資料庫 所得稅法 第 92 條(繳納與扣繳憑單的期限) ↗
- 全國法規資料庫 所得稅法 第 114 條(扣繳義務人的罰則) ↗
- 全國法規資料庫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第 89 條之 1(扣繳所得為實物時的計算) ↗
- 全國法規資料庫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 第 2 條(境內居住者,第七款競技競賽機會中獎 10%) ↗
- 全國法規資料庫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 第 3 條(非境內居住者,第七款 20%) ↗
- 全國法規資料庫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 第 13 條(稅額 2,000 元以下免扣繳、全年 1,000 元以下免列單) ↗
以上於 查核;法規若有修正,以全國法規資料庫與財政部公告為準。本文整理法規條文,不構成法律意見或稅務意見;個案請洽所轄國稅局或會計師(金額大、獎品是自家產品,或公司要替中獎人負擔稅款時尤其要先問)。